第七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4日下午举行了以“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为议题的专题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主旨发言中表示,中国已形成一个科学、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职权配置体系,中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
刑事诉讼的职权配置,是对刑事诉讼中国家职能机关行使诉讼职权的分配、设置,从根本上说,是对国家权力的分配,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宪法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中国宪法确立的划分公安、检察、法院之间职权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划分公、检、法三机关职权的根本依据。
黄尔梅表示,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刑事诉讼中职能机关的职权配置不断优化,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科学、公正、高效的刑事诉讼职权配置体系已经形成。
黄尔梅说,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直接目的。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合理配置职能机关职权,彰显刑事诉讼活动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理念,中国刑事诉讼法高度重视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
黄尔梅介绍,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对不同阶段诉讼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职能机关的职权;拓展诉讼监督范围,增加诉讼监督内容,加大了权力制衡力度;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任务,并通过完善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强化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完善审判权,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调整了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部分内容,专门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明确了二审开庭的案件范围,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